氧氣及相關氣體技術規范
發布時間:2011-05-04車間設施生產類別及最低耐火等級(氧氣匯流排)
名 稱 |
生產類別 |
最低耐火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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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生產車間及設施 |
制氧站房 液氧系統設施 氧氣壓力調節閥組的閥門室 氧氣充瓶間(灌氧站房) 氮氣壓縮機間、充瓶間 液氮系統設施 氬氣壓縮機間、充瓶間、液氬系統設施 氬氣凈化間 生產、儲存氫氣的建、構筑物 |
乙類 乙類 乙類 乙類 戊類 戊類 戊類 乙類 甲類 |
二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三級 三、四級 三、四級 二級 一級 |
輔助生產車間 |
水泵房、冷卻塔及水處理設施 鍋爐房 氧氣廠專用的變配電站 油浸變壓器室 |
戊類 丁類 丙類 一 |
三、四級 二、三級 二級 一級 |
注 1 液氧系統設施包括:液氧儲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閥門室等。液氮、液氬設施的要求同上。 2 制氧、制氫、壓氧、壓氫、氧瓶、氬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吊頂。制氧、壓氧、充瓶間及計算機房、主控制室的建筑采用吊頂結構時,應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 |
表4 氧氣廠內建、構筑物及設施與特定地點的最小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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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甲類 |
氧氣設施的建、構筑物 |
氧氣(或液氧)儲罐 |
濕式氫氣儲罐總容積,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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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
總容積,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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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
三 |
四 |
≤1 000 |
1 001~50 000 |
>50 000 |
≤1 000 |
||||
企業外一般機車鐵路(中心線) 企業外電氣機車鐵路(中心線) 企業內一般機車鐵路(中心線) 企業內電氣機車鐵路(中心線) 企業外道路(路邊) 企業內主要道路(路邊) 企業內次要道路(路邊) |
30 20 20 - 15 10 5 |
25 20 20 15 15 10 5 |
25 20 20 15 15 10 5 |
25 20 20 15 15 1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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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力線 |
≥1.5倍電桿高 |
1.5倍電桿高1) |
≥1.5倍電桿高 |
≥1.5倍電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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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變配電站 |
25 |
25 |
25 |
30 |
3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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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民用建筑 |
30 25 |
25 - |
25 30 35 25 30 35 |
25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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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公用建筑 |
50 |
5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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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構筑物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12 14 16 |
10 12 14 |
12 14 16 |
14 16 18 |
10 12 14 |
12 14 16 |
14 16 18 |
12 1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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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甲類生產車間 |
氧氣設施的建、構筑物 |
氧氣(或液氧)儲罐 |
濕式氫氣儲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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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
總容積,m3 |
總容積,m3 |
||||||||
一、二 |
三 |
四 |
≤1 000 |
1 001~50 000 |
>50 000 |
≤1 000 |
||||
液化石油氣儲罐 |
單罐容量m3 |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 000 >1 000 |
- - - - - - - |
12 18 20 25 30 40 50 |
15 20 25 30 40 50 63 |
20 25 30 40 50 60 75 |
20 25 30 40 50 60 - |
25 30 35 45 55 65 - |
||
注 1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或構筑物等的外墻、外壁、外緣的最近距離計算。 2 兩座生產建筑物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護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兩外墻如為非燃燒體,且無門、窗、洞及外露的燃燒體屋檐,則其防火間距可按表4減少25%。 3 氧氣廠(站、車間)專用的鐵路裝卸線不受本表限制。 4 固定容積儲罐的總容積,按其水容積(m3)和工作壓力(絕對壓力,Pa)及1.02×10-5的連乘積來計算。 5 液氧儲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標準狀態氣氧計算,按本表氧氣儲罐相應儲量的規定執行。 6 氧氣儲罐、惰性氣體儲罐、室外布置的工藝設備與其制氧廠房的間距,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 7 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如工業企業中變壓器總油量超過5t的室外總降壓變電站。 8 容積不超過50m3的氧氣儲罐與所屬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9 容積不超過3m3的液氧儲罐與所屬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減少為10m。 10 液氧儲罐周圍5m的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設置瀝青路面。 11 氧氣廠(站、車間)室外布置的空分裝置或惰性氣體儲罐,應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乙類生產建筑(空分裝置)或戊類生產建筑(惰性氣體儲罐)確定其與其他各建筑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12 氧氣廠(站、車間)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乙類生產建筑物,與其他甲類生產建筑物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對其他各類生產建筑物之間規定的間距增加2m。 13 濕式氧氣儲罐與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場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表對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規定的間距。 14 干式氫氣儲罐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增加25%。 1) 指氧氣廠內主要生產車間及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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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下述地點有關設施的防火間距如下:
——氧氣(包括液氧)儲罐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中較大罐的半徑;與氫氣儲罐宜分開設置,必須相鄰時,其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較大罐的直徑。
——濕式氫氣儲槽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槽中較大槽半徑;臥式氫氣儲罐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中較大罐直徑的2/3;球形氫氣儲罐間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中較大罐直徑;臥式、球形氫氣儲罐與濕式氫氣儲槽間防火間距,應按上述規定中的較大值確定。
——氧氣管道口徑大于和等于150mm的氧氣壓力調節閥組,應設置獨立閥門室(氧氣廠、站的應設在主廠房外),其防火間距可根據工藝要求確定。手動閥門的閥桿應伸出防護墻外操作。
——氧氣管道口徑小于150mm的氧氣壓力調節閥組,宜設置獨立閥門室,其要求同上。若不單獨設置閥門室時,節流閥前后應設安全銅管段,其長度為五倍管道直徑且不小于1.5m,安裝銅基或不銹鋼閥門。
——氧氣緩沖器、氧氣儲氣囊與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應依據工藝配管和方便操作來確定。
4.4 一般防護設施
4.4.1 廠區四周應設圍墻或圍欄。
4.4.2 各種帶壓氣體及低溫液體儲罐周圍應設安全標志,必要時設單獨圍欄或圍墻。儲罐本體應有色標。
4.4.3 廠內制氫間和氫儲罐應設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燒體實體圍墻與四周隔斷,并設安全警戒標志
4.4.4 廠區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場所和巡邏檢查運轉設備的路線,應有足夠的照明燈具,并符合GB 50034的有關規定。
4.4.5 廠區高空管道閥門,應設操作平臺、圍欄和直梯,其規格應符合GB 4053.l、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規定。
4.5 消防設施
4.5.1 廠內應按GB J 16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給水設施。寒冷地區的消防給水設施應有防凍措施。
還應根據GB J 140的要求,配備適當種類、數量的相應滅火器材。
4.5.2 潤滑油庫的配置,應符合GB J 16的有關規定。
4.5.3 透平氧壓機宜設氮氣滅火系統。
4.5.4 計算機室、主控制室內宜設置煙、溫探測報警裝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壓氧站房、液氧氣化站房,宜布置成獨立建筑物,但可與不低于其耐火等級的除火災危險性屬“甲”、“乙”類的生產車間,以及鑄造車間、鍛壓車間、熱處理車間等明火車間外的其他車間毗連建造,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護墻。
4.6.2 輸氧量不超過60m3/h的氧氣匯流排間,可設在不低于三級耐火等級的用戶廠房內靠外墻處,并應采用高度為2.5m、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墻和丙級防火門,與廠房的其他部分隔開。
4.6.3 輸氧量超過60m3/h的氧氣匯流排間,宜布置成獨立建筑物,當與其他用戶廠房毗連建造時,其毗連的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無門、窗、洞的墻,與該廠房隔開。
4.6.4 氧氣匯流排間,可與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毗連建造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同一建筑物中,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護墻相互隔開。
4.6.5 灌氧站房充裝臺應設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鋼筋混凝土防護墻。
4.6.6 嚴防氧氣瓶誤裝(尤其是氫、氧混裝)、超裝。
4.6.7 當氧氣實瓶的儲量小于或等于1 700只時,制氧站房或液氧氣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設在同一建筑物內,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隔墻和丙級防火門,并應通過走道相通。
當該建筑物內設置中壓、高壓氧氣儲罐時,儲罐和實瓶的儲氣總容量不應超過l0 200m3。
4.6.8 當氧氣實瓶的儲量超過1 700只時,應將制氧站房或液氧氣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別設在兩座獨立的建筑物內。
灌氧站房中,氧氣實瓶的儲量不應超過3 400只,當該建筑物內設置中、高壓氧氣儲罐時,儲罐和實瓶的儲氣總容量,不應超過20 400m3。
4.6.9 儲罐、低溫液體儲槽宜布置在室外。當儲罐或低溫液體儲槽需室內布置時,宜設置在通風良好的單獨房間內、且液氧的總儲存量不應超過10m3。
4.6.10 儲氣囊宜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當儲氣囊總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吋,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內。儲氣囊與設備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并應有安全和防火圍護措施。
儲氣囊不應直接布置在氧氣壓縮機的頂部,當確需在氧氣壓縮機頂部布置時,必須有防火圍護措施。儲氣囊應防陽光照射。
4.6.11 采用氫氣進行產品凈化的催化反應爐,宜設置在站房內靠外墻邊的單獨房間內,并有良好通風措施。
4.6.12 氫氣瓶應存放在站房內靠外墻處的單獨房間內,并不應與其他房間直接相通,且房間頂部設置通風孔。氫氣實瓶的儲量,不宜超過60只。
4.6.13 氧氣壓縮機間、凈化間、氫氣瓶間、儲罐間、低溫液體儲槽間、匯流排間均應設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匯流排間、空瓶間和實瓶間均應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4.6.15 獨立的氧氣實瓶或氧氣空瓶、實瓶庫的最大儲量,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每座庫房13 600只,每一防護墻間3 400只;對于三級耐火等級每座庫房4 500只,每一防護墻間1 500只。
4.6.16 液氧氣化站房的主要生產間和氧氣匯流排間,宜為單層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氣化站房和灌氧站房,當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隔墻和丙級防火門,并應通過走道相通。
4.6.18 氧氣儲氣囊間,氧氣壓縮機間、灌氧站房、氧氣實瓶間、氧氣儲罐間、凈化間、氫氣瓶間、液氧儲槽間、氧氣匯流排間等房間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毗連房間之間,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墻隔開。
4.6.19 氧氣壓縮機間與灌氧站房,以及凈化間、氧氣儲氣囊間、氧氣儲罐間、液氧儲槽間與其他房間之間的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丙級的防火門。
4.6.20 氧氣廠(站、車間)、制氫站、氣化站房的主要生產間和匯流排間,其圍護結構的門窗,應向外開啟。
4.6.21 下列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GB 50058的規定。
制氫間、氫氣壓縮機間、氫氣瓶庫和催化反應爐部分屬1區爆炸危險區。
透平氧壓機防護墻內,液氧儲配區和氧氣調壓閥組間屬21區火災危險區。灌氧站房、氧氣儲氣囊間屬22區火災危險區。
4.6.22 電纜接頭及電纜溝內電纜應涂阻火涂料。電纜溝不準與其他管溝相通,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宜設火災預警系統。
4.6.23 透平氧壓機和用于輸配的多級離心液氧泵,應設防護墻(罩)與周圍隔離。
4.6.24 氧氣廠(站、車間)內的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建筑物、液氧氣化站房和氧氣匯流排間,嚴禁用明火采暖。
4.6.25 計器儀表的選用應考慮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4.6.26 氧壓機、液氧泵、冷箱內設備、氧氣及液氧儲罐、氧氣管道和閥門、與氧接觸的儀表、工機具、檢修氧氣設備人員的防護用品等,必須嚴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氣管道流速、材質、閥門、附件、架設、施工、驗收等,必須嚴格按第8章的有關規定執行,避免起火、爆炸。
4.6.28 空分裝置應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碳氫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積聚、濃縮、引起燃爆。
4.6.29 氧氣放散時,在放散口附近嚴禁煙火。氧氣的各種放散管,均應引出室外。
4.6.30 氫氣站要嚴禁煙火并設禁火標志,防止泄漏,杜絕氫、氧混合燃爆。
4.6.31 氫氣生產場所宜采用防爆型熒光燈等高效光源。
4.6.32 氫氣瓶庫宜采用在外墻上用雙層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 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勞動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4.7 防雷、防靜電
4.7.1 廠內各類建、構筑物,應符合GB 50057 的規定。防雷最大沖擊接地電阻值與防靜電最大接地電阻見表5。
4.7.2 氫氣生產、儲配設施的建、構筑物屬第二類防雷建、構筑物。氧氣生產、儲配系統的建、構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風筒,屬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4.7.3 所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4.7.4 氧氣(包括液氧、液空)和氫氣設備、管道上的法蘭間的跨接電阻應小于0.03Ω 。
表5 各類設施防雷防靜電最大接地電阻
設 施 名 稱 |
防雷接地最大沖擊電阻 |
防靜電最大接地電阻 |
室外空分裝置、制氧間、壓氧間、灌氧站房、氧氣儲罐 |
30 |
- |
制氫間、氫瓶庫、氫充瓶間、氬凈化間、壓氫間 |
10 |
- |
空分裝置內、外積聚液空、液氧的各類設備及氧壓機、氧充瓶臺管道 |
- |
10 |
室外架空氧氣管道 |
- |
10 |
室內氫生產、儲配系統 |
- |
10 |
架空氫氣管道 |
10 |
10 |
室外氫儲配系統 |
10 |
10 |
注:室外空分裝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內主要設備防靜電接地應分別設置。 |
4.8 電氣安全 終端箱
4.8.1 廠內動力線、電纜宜地下敷設。需架空時,應符合8.1.9及8.1.10的有關規定。
其他企業的電網架空線不準通過氧氣廠區上空。
4.8.2 氧氣廠的供電電源,應符合GB J 52的有關規定。
4.8.3 電纜溝底面坡度不小于0.5%,在最低處設集水井和排水設施。
4.8.4 電氣線路和設備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帶電導體處須設置安全遮欄和明顯的示警標志與良好照明。
4.8.5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外殼及有金屬外殼的電纜,必須采取保護性接地和接零。
4.8.6 攜帶式照明燈具的電源電壓,不準超過36V,在金屬容器內和潮濕處的燈具電壓不準超過12V,有爆炸危險場所燈具必須是防爆型。
4.8.7 有燃燒、爆炸危險氣體的工作場所,應按4.6.21的要求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4.8.8 氧及氫的主要生產車間、機器通道處及控制室、變電室入口處應設置應急照明燈。
4.9 防凍、防窒息
4.9.1 空分裝置基礎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和地質條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滲入層等因素,采取防凍措施。應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凍特性材料做基礎,不準用可燃物質代替。
4.9.2 空分裝置基礎內,宜設監控測溫點。接頭箱
4.9.3 深冷低溫運行的設備、容器和管道,應用銅、鋁合金或不銹鋼等耐低溫材料制作,外設保冷層。
4.9.4 設計、安裝低溫液體的管道,應采取避免低溫液體在管道內、閥門前后積存的措施。
4.9.5 空分裝置的液空、液氧排入地坑時,地坑內襯必須用有一定強度的耐低溫金屬材料制作。禁止用普通碳素鋼板做地坑內襯,坑內不準有積水或積油。
4.9.6 操作人員要采取可靠防護措施,避免被液空、液氧、液氮、液氬等低溫液體凍傷。
4.9.7 在生產與檢修作業中,要采取可靠措施,嚴防氮氣、稀有氣體等造成窒息事故。
4.10 防地震、防振動
4.10.1 防地震氧氣廠(站、車間)的建、構筑物和廠址選定時抗震的設防應符合以下要求:
——廠內建、構筑物的防震應符合GB J 11的有關規定。
——在地震基本烈度為6度地區的省會或市區人口在百萬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氣廠,應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設防。
4.10.2 防振動氧氣廠(站、車間)的各種設備、裝置的防振動符合以下要求:
——廠區應按總圖布置的有關規定,與周期性機械振動的振源保恃一定距離。
——各種壓縮機的允許振幅值,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
——對產生振動的機組、附屬設備及其管道,應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大型壓縮機放空管道應采取加固措施。
4.11 通風設施
4.11.1 車間的通風,應符合GB J l9的有關規定。
4.11.2 制氫間、壓氫間和氫瓶庫的通風換氣次數,應按室內含氫量不大于0.8%(體積比)的要求確定。
設計時應按室內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風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少于七次進行計算。宜采用氣樓式自然通風。
4.11.3 氮氣壓縮站中氮壓間的通風換氣次數,應按室內空氣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確定,設計時按室內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風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少于七次進行計算。宜設缺氧報警裝置。
4.12 管道和儲罐的漆色
4.12.1 設計、安裝和維修氣、液體管道時,管道外壁涂色、標志應執行GB 7231中的有關規定,還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各種氣、液體管道色標
輸送氣、液體名稱 |
管道顏色 |
色環 |
輸送氣、液體名稱 |
管道顏色 |
色環 |
蒸汽 空氣 氧氣 氮氣 污氮 氫氣 氬氣 |
紅色 深藍色 天藍色 淺黃色 棕色 紅色 銀灰色 |
- - - - - 白 - |
煤氣 上水 下水 油(進) 油(出) 加溫解凍氣 |
黑色 綠色 綠色 黃色 黃色 紅色 |
- - 黑 - 黑 黑 |
4.12.2 管道上應漆有表示介質流動方向的白色或黃色箭頭,底色淺的用黑色。
4.12.3 各類儲罐的外壁或保溫層外壁色標如下:
球形及圓筒式儲罐的外壁最外層,宜刷銀粉漆。球形儲罐的赤道帶,應刷寬400~800mm的色帶,圓筒式儲罐的中心軸帶應刷寬200~400mm的色帶。色帶的色標同表6的規定。
4.13 安全管理
4.13.1 應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各級人員應對其所管轄范圍的安全負責。
4.13.2 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技術和勞動紀律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4.13.3 應建立、健全對廠房、工業構筑物、氧氣管道及閥門、壓力容器和重要機電、儀表設備的安全技術專業檢查制度。
4.13.4 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廠區,每次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4.13.5 主要機電設備應實行掛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應有專人監護。設備檢修要填寫檢修卡,應有斷水、斷電和斷氣的安全措施。氧氣管道及閥門作業應填寫操作票,實行操作票制。氧氣管道動火要制定方案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5 生產運行和設備的一般要求
5.1 設備必須根據國家及有關工藝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安裝、操作、檢查、維修和檢驗。
5.2 凡與氧氣接觸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及零部件嚴禁沾污油脂。氧氣壓力表必須設有禁油標志。
5.3 操作、維護、檢修氧氣生產系統的人員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嚴禁沾染油脂。
5.4 盛裝低溫液體的器具必須干凈,容器內嚴禁積存油、水、有機物和其他雜質。
5.5 配制、搬運腐蝕性化學物品時,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5.6 生產現場不準堆放油脂和與生產無關的其他物品。
5.7 開車前檢查安全防護裝置、儀器、儀表,并確認閥門開、關的狀態。
5.8 應定期檢查校對系統中的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等儀表和安全聯鎖保護裝置。
5.9 在氮氣和氬氣區域內作業,必須采取防止窒息措施,作業區內氣體經化驗合格后方準工作。
5.10 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檢修及檢驗均應符合勞動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
5.11 回轉設備啟動前應按設備操作規程要求進行盤車檢查,嚴禁邊盤車邊啟動。
5.12 設備裸露的回轉部位,應設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防護罩。嚴禁跨越運轉中的設備。
5.13 應按規定進行運行中的設備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緊急情況下可停機處理。
5.14 寒冷地區冬季設備停車后,應采取防凍措施。
5.15 壓縮機、儲罐(包括低溫儲罐)和其他有關設備,嚴禁超壓運行。設備或系統如有泄漏,嚴禁帶壓緊螺栓。
5.16 禁止向室內排放除空氣以外的各種氣體。
5.17 空分裝置、液氧罐周圍和主控制室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隨便亂倒電石渣等有害污染物質。
5.18 氧氣儲罐投入使用前,須進行強度試驗、氣密性試驗、除銹、脫脂、吹掃干凈,并在內壁涂好不燃防銹涂料。
5.19 放散氧氣時,應通知周圍嚴禁動火,并設專人監護。(氣體匯流排,集氣包)